一、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动脱党。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要求:
1.转移至省外单位的,使用湖南省教育工委介绍信;转移至省内单位的,使用长沙理工大学组织部介绍信。
2.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介绍信的抬头处应写有权接收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
4.转出单位统一填写长沙理工大学,但介绍信存根联上要填写该毕业生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的名称。所去单位填具体单位全称。
5.党费统一交纳至2008年6月份;
6.介绍信的有效期为:转移至省内的填陆拾天,转移至省外的填玖拾天。
7.党员联系电话栏,请填写党员的手机或家庭电话,要确保联系方便畅通。
8.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应填写该毕业生党员所在学院党组织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邮编。
三、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如下: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处);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四、到省内工作或学习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到省内各市、县等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原则上将我校组织部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毕业生党员所去的市、县(区)委组织部,再由市、县委组织部在将组织关系转至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如:到湘潭县公安局工作,应直接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湘潭县委组织部。
2.到组织关系在省内的大型企业、高校工作或学习的 ,应直接将介绍信开到毕业生党员所去的大型企业或高校的党委组织部。
如:到中南大学工作或学习的,应直接将介绍信开到中南大学党委组织部。
3.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其工作单位所在的机关党委(或省直机关工委)。
如:到省委统战部工作的,由我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
4.到省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单位去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党员所去的省级金融分支机构的党委组织部。
5.学生党员毕业后仍留在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其介绍信的抬头写应填其所去的二级党组织名称,再由本人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二级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
如:考上我校研究生的,其介绍信的抬头应填写为研究生部党总支。
五、到外省 ( 市、自治区)工作或学习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到外省(市、自治区) 地、州、市、县(区)工作的, 应将介绍信开到党员所去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如: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组织部 ( 到市辖区应写全称 ) 。
2.到外省 ( 市、自治区 ) 省直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党员工作单位所在的省直机关党委组织部。对于把握不准的,也可直接开到所去的省 ( 市、自治区 ) 委组织部。
如:到天津市市直厅局所属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中共天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3.到外省 (市、自治区) 大型企业和高校工作或学习的 , 应将介绍信开到所去的省委大型企业工委组织部 (处)或省委高校(教育)工委组织部 (处) 。
如:到天津市某普通高校 ( 军队、公安等院校除外 )去工作或学习的,应将介绍信开到中共天津市教育工委组织部。
4.到外省(市、自治区) 金融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党员所去的省级金融分支机构党委组织部。
六、到中央各部门及军队工作或学习的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
到中央各部门及军队、武警部队去工作或学习的,使用湖南省教育工委组织部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党员工作单位所在的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党委或军队、武警部队等相应级别单位的政治部、组织部。
2008年6月6日